【我们带你读法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1076、1077、1078条: 协议离婚
又到了每周四读法条的时间,今天我们带大家解读的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七、一千零七十八条。
上述法条是《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重点修改及新增法条,明确了男女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为规范各地婚姻登记行政程序中的离婚登记手续,《民法典(草案)》细化了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将协议离婚分成如下三个步骤: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中必须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一方可以反悔,并可单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任一方均未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上述30日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任何一方未在前述期限内申领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目前离婚率呈现较快速度增加的现状,为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给予了男女双方当事人再次思考夫妻感情是否仍有修复可能的空间,是协议离婚程序的重大变更。但是,协议离婚手续所增加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可能会随之增加协议离婚的变数以及诉讼离婚的司法压力,如何妥善处理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值得思考和推敲。
下一期我们将会继续带大家了解《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法条对比内容,请记得关注我们本系列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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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简介: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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